今天是:

                              4月21日起,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證書!工程出了問題,離職也要追責!

                              時間:2022年03月28日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收藏此文 【字體:
                              目前,多地發文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更高的任職條件。
                              成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上海:規模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寧夏、湖南、重慶: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規模以上工程還應具備高級以上職稱等3個條件之一。

                              浙江: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為中級職稱或者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此外,8省市都對責任追究更加細化,項目負責人離職或退休也要追責。

                              除寧夏外,浙江、北京、湖南、重慶、上海、成都、青島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目前31省市區政策如下:

                              浙江

                              2021年12月16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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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明確質量職責等要求,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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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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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責任追究
                              •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不影響對其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追究。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湖南

                              2021年11月12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征求《湖南省落實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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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

                              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與項目工程類別相適應的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無需注冊);

                              2.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3.取得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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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
                              •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官方鏈接:

                              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111/t20211112_21030131.html

                              北京
                              2021年8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
                              強化責任追究
                              • 對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官方鏈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qtwj/gcjsltz/11057707/index.shtml

                              重慶

                              2021年5月28日,重慶市住建委發布《重慶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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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

                              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與項目工程類別相適應的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無需注冊);

                              2.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3. 取得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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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
                              •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涉及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將同時抄告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 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質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嚴格追究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官方鏈接:

                              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fdzdgknr/zcwj/qtwj/202105/t20210528_9340111_wap.html

                              上海

                              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本規定有效期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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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

                              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和《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 模標準》規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配備的施工質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3萬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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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
                              •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 政府投資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直接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分管該項目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 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者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質量事件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嚴格追究其首要質量責任。

                              官方鏈接:

                              https://zjw.sh.gov.cn/wjhb/20210701/a37383c4ff6c444a9c6941cc275b4db4.html

                              成都

                              前不久,成都市住建局印發《成都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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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負首責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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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員配備標準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所有工程應配備以下專職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工程師。
                              • 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質量管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10萬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備的項目質量管理工程師不少于2人;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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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更加細化,項目負責人離職或退休也要追責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
                              • 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青島

                              2月8日,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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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配備要求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房建)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二級注冊建造師(房建)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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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應明確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預售等節點工期和總工期,其中混凝土結構主體施工階段進度不宜少于7天/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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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追究
                              •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 政府投資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直接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分管該項目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住建部文件

                              圖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

                              建質規〔2020〕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精神,依法界定并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不斷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工程質量水平不斷提升,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取得積極成效,工程質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國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尚不完善,特別是建設單位首要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存在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任意趕工期、壓造價,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等問題,嚴重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承擔著重要的工程質量管理職責,對保障工程質量具有主導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推動工程質量提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準確把握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內涵要求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開工建設,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一)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發包制度。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開工建設。嚴格執行工程發包承包法規制度,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按規定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原始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準確、齊全。

                              (二)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工期和造價,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相應調整相關費用。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落實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工程相關參建單位創建品質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建設單位要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專職人員并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不具備條件的可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加強對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質量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禁止以“優化設計”等名義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五)嚴格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管理,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三、切實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質量與市場監管聯動機制,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推進質量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

                              (一)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單位要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企業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保修責任承接說明材料。

                              (二)加強質量信息公開。住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鼓勵組織業主開放日、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單位參加分戶驗收。試行按套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三)加強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四)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設計導則,明確室內面積標準、層高、裝修設計、綠化景觀等內容,探索建立標準化設計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屬性。政府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依法限制有嚴重違約失信記錄的建設單位參與建設。

                              四、全面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設單位落實首要責任監管機制,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切實激發建設單位主動關心質量、追求質量、創造質量的內生動力,確保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到實處。

                              (一)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別化監管制度,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整改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信用管理。加快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質量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質量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實現數據共享和交換。充分運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手段,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罰”的良好信用環境。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發現建設單位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本通知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五方責任主體處罰細則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一、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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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勘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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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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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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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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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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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建規發〔2022〕1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壓實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切實保障我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全力推進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等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人:周麗娟   聯系電話:0951-5179559

                              附件:《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有效杜絕工程質量問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有首要責任。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開工建設,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因工程質量問題,對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根據工程建設規模(項目批復)、技術難度,配備由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并建立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二)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三)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萍耙陨蠈W歷,同時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人員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1名質量專職管理人員。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1億元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工程造價1億元至10億元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2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1名;工程造價10億元至50億元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3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2名。

                              其他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公司組建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相應人員配備應不低于上述標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使其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對因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質量安全問題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禁止未驗收即使用及已驗收未備案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并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開展危大工程過程管理。

                              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要求,重點檢查危大工程的程序管理和現場實體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情況,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危大工程發生險情的,在應急搶險結束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并監督施工單位合理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應嚴格履行設計變更程序,確需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

                              禁止借“優化設計”名義,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不得與設計單位約定鋼筋混凝土工程中鋼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質量的內容。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裝修過程中,不得違反設計文件管理有關規定,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對預拌混凝土及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等涉及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材料違規直接發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其生產廠、供應商,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建設單位應按照“優質優價、優質優先”的原則,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與以上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工程質量安全目標和要求,制定工程創優目標和計劃,列支相應創優獎勵費用,創優目標完成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給予獎勵兌現。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項目建設工期和造價,保障合理費用、利潤。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節點,應按照工期定額確定合理工期并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合同工期應與招標文件工期相一致,施工工期應當符合合同工期約定要求。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合同工期);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周邊環境的技術措施和方案,且壓縮幅度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20%,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因不可抗力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的停工,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未在合同中約定人工、主要材料與工程設備等價格變化范圍或幅度的,應按照規定予以調整造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在住宅工程建設全過程落實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應在售樓部明顯位置以觸摸式電子屏和櫥窗展示形式對施工許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藝做法等信息進行公示。按照戶型類型在售樓部或施工現場設置1:1實體交付樣板,其標準需同實際相符。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組織編制工程質量檢測計劃,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并負責后續實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禁止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發現檢測機構篡改、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政府類投資項目應在概估算中將檢測費用單獨列出,明確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及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抽查實體質量安全,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履行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嚴格工序控制和質量安全驗收,強化對關鍵工序質量安全控制等環節的檢查和工程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管理制度,嚴格督促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及關鍵崗位人員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檢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重點考核施工總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以及監理機構人員的出勤率、履職等情況。發現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情形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組織梳理項目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的部位和內容,從設計方案、材料性能、工藝工法、施工組織等方面開展原因分析,圍繞完善設計方案、細化構造節點、設置成品樣板、強化材料管理、組織示范操作、嚴格過程驗收、加強成品保護等全過程環節管理,制定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措施。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內容納入驗收范圍。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涉及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施工、監理、物業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并對其提出的質量安全問題按照驗收規范、設計文件要求等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鼓勵組織開展“業主開放日”活動,驗收時,嚴禁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嚴禁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第十八條 后續不再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中明確在其注銷情形下承接質量責任的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責任,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提供企業注銷后其開發項目的法律責任承續的說明材料,明確項目公司注銷后,承續該項目質量責任的主體。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除追究項目公司的責任外,同時依法追究其負有責任的工程建設參與方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信用信息管理。對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農民工保證金繳納、消防驗收或備案等手續時,將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同時采取公示曝光、約談企業負責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全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嚴格項目資本金、預售資金監管以及納入“黑名單”企業管理、限制享受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項目評先創優,對企業信用綜合測評靠前,企業無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且工程質量“優良”率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相應支持政策實施鼓勵。

                              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項目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應將整改報告上報項目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復核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并將同時抄送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質量安全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追究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1日。

                               

                              (作者:佚名 編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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